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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十佳律师团队 ,贾卫龙和许伟江苏沭阳人,南京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现任江苏(沭阳)华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行政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专家人才库成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协刑委会委员、法院涉法涉诉专家人才库成员 荣获宿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沐阳十佳团队执业多年,承办...【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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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被处以双倍罚金

来源:沭阳律师网  作者:江苏—沭阳律师  时间:2015-01-19

  【概念】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因服务合同纠纷,梁女士将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家政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双倍退还梁女士服务费4.4万余元。

  2010年2月2日,梁女士与家政公司约定,梁女士从2010年1月28日至2月28日入住家政公司的月子中心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婴儿和产妇护理等服务,总费用2.5万元,入住期间家政公司为梁女士及婴儿提供食宿。合同签订后,梁女士向家政公司支付了2.2万余元服务费,梁女士与女儿于同年1月 28日入住该月子中心。后梁女士的女儿因病于同年2月20日入住医院治疗,于同年3月2日出院,最后诊断为:新生儿肺炎、黄疸。因女儿生病住院,梁女士与女儿在合同到期后在家政公司月子中心延住至3月9日。3月9日,梁女士因其与家政公司就服务质量产生纠纷而报警。因梁女士向工商局投诉,双方经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于3月10日终止调解。

  后梁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诉称,2009年12月,自己在网上看到家政公司的网站及其“中心医护团队和驻诊医师包括著名新生儿科专家、首都儿研所新生儿专家库成员、儿科主任医师张主任,著名中医师孙医生,中医师王教授;中心健诊专家团队有50年从医经验和首都儿研所及北京儿童医院40年临床经验,正副护理长是三甲医院妇产科护理部主任,在北京上海三甲医院产科任护士长,有35年产科临床经验,权威护理员有30年以上正规医院临床经验;中心管理团队中管理人员有多年台湾专业月子中心管理经验,护理技术来自台湾”的宣传,信赖了该公司的宣传及实力,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提供月子服务合同。2010年2月2 日,自己入住该中心接受服务期间,发现该公司并非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台湾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大相径庭,由于该公司的护理严重的不负责任和不专业的护理水平,在该中心的三家宝宝先后生病住院,自己的女儿也在入住第17天后出现病状,后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十天。该公司给自己及家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后自己投诉到区消费者协会,经查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且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梁女士据此要求家政公司返还2.2万余元服务费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万余元;赔偿女儿住院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及其他费用;支付丈夫误工费、国际机票改签费;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家政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梁女士的小孩所犯的新生儿肺炎是公司造成的。公司没有违法经营,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家政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对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从业经历以及护理经验和技术均来自台湾等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对案件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上述宣传内容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但应视其为合同内容。家政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宣传资料中所载相关内容属实,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梁女士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务,属于消费者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家政公司宣传失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家政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家政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顺应社会需求,“月子”服务行业方兴未艾,蓬勃发展。但有些“月子”公司为招徕顾客,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刀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该案给提供生活消费服务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宣传公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时要实事求是,否则,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需予以赔偿。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了个醒,切勿盲目听信宣传,接受服务前,多进行考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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