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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十佳律师团队 ,贾卫龙和许伟江苏沭阳人,南京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现任江苏(沭阳)华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行政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专家人才库成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协刑委会委员、法院涉法涉诉专家人才库成员 荣获宿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沐阳十佳团队执业多年,承办...【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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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沭阳律师网  作者:江苏—沭阳律师  时间:2015-01-19

  【案情简介】水晶宫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水晶宫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要点】

  (1) 水晶宫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某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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